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苏0311执2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31276.79元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被告张可军、韩英用于抵押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庆丰路以西绿地世纪城七期办公楼1-810室[权利证书编号为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189号]、1-811室[权利证书编号为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191号]的房屋在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20689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张可军、张权对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20元,减半收取23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10元,由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张可军、张权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可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061868209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邳州市车辐山镇枣泗路东侧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