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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根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3********6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423民初163号
案号
(2019)闽0423执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清流县铭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魏根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余彩霞购车订金6,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清流县铭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魏根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时间
2019-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423执424号
立案日期
2019-06-04
执行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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