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根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3********6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23民初163号 |
案号 |
(2019)闽0423执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清流县铭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魏根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余彩霞购车订金6,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清流县铭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魏根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423执42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执行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