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进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52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共同向曾招才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2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24%计算;二、驳回曾招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0520元,由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承担48416元,曾招才承担121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