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10民初794号 |
案号 |
(2019)黑0110执恢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货款747 000元。二、被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以747 000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其担保物肇州县肇州镇鼎盛官邸小区4号楼1号门商服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四、被告黑龙江省香榭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香榭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肇州分公司对被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 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香榭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香榭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肇州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如果被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照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551344731Q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号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