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春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4********6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特717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3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柳春遇下欠长葛市富春钢化玻璃加工厂货款26098元。柳春遇自愿定于2021年6月1日前支付长葛市富春钢化玻璃加工厂货款10000元,于2021年7月1日前支付长葛市富春钢化玻璃加工厂货款16098元。二、柳春遇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按期足额支付,其自愿支付利息(利息以剩余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长葛市富春钢化玻璃加工厂可就剩余未支付货款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长葛市富春钢化玻璃加工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签字后生效,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长葛市富春钢化玻璃加工厂与申请人柳春遇于2021年4月13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