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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89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铜民初字第1301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恢4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士清借款1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6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日,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25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马凤明、被告任建军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6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00元,由被告徐建峰、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马凤明、被告任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马凤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睢宁县梁集镇景湖工业园天虹大道东侧台中路南侧耀特公司院内(东部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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