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洪汇翔大酒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774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801民初3244号 |
案号 |
(2021)云2801执2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洪汇翔大酒店、张翔对第三人西双版纳非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原告胡建伟2016年房屋租金32937元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景洪汇翔大酒店、张翔对第三人西双版纳非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原告胡建伟2016年房屋租金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从2016年9月30日起以本金3293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8月24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胡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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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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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景洪市勐海路(泼水广场斜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