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021民初1142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恢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鞍山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997009元、资金占用费2246744.44元,合计6243753.44元;二、被告鞍山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以3997009元为基数向原告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作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三、被告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条款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0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60506元,由被告财富公司负担,被告东大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2742782777Q |
登记机关 |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铁东区南一道街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