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2********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7347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4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50000元;被告姜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利息20386.23元(截至2020年3月27日,自2020年3月2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姜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姜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