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娄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民终495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2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3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二、娄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宏斌借款90000元8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张宏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娄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娄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