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2民初2247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2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10490027.54元并给付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0027.54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如被告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被告石晓林、韦娜对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4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97540元。9(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美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138609847J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