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名星仓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303民初1871号 |
案号 |
(2019)闽0303执1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莆田市名星仓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借款本金430万元及计至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38408.84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对莆田市名星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涵江区三江口镇后郭村顶坡东146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0903202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402040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503969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503970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503971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503972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503973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503974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5039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0)第N2010017号、莆国用(2010)第N2010018号、莆国用(2010)第N201001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福建省双星贸易有限公司、陈吓棋、陈珍玉、陈禹、林淑玉、陈强、陈敏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莆田市名星仓储有限公司、福建省双星贸易有限公司、陈吓棋、陈珍玉、陈禹、林淑玉、陈强、陈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07元,由莆田市名星仓储有限公司、福建省双星贸易有限公司、陈吓棋、陈珍玉、陈禹、林淑玉、陈强、陈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闽0303执17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38840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吓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784542202G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