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龙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2民初2609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1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永华返还原告邓福科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林永华向原告邓福科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的利息,2021年1月13日(农历二0二0年十二月一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8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吴龙彪对被告林永华应履行的本案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履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邓福科已预交,由被告林永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