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3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2478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1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磊、尹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海波借款本金2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6420元,由彭磊、尹婷婷共同负担。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磊、尹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海波借款本金2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6420元,由彭磊、尹婷婷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