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2********4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刑初260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3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周佳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姚婷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刘宇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四、被告人吴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五、追缴被告人周佳益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姚婷婷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刘宇航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吴彤违法所得6万元,按比例返还各自投资人;剩余不足部分由周佳益、姚婷婷、刘宇航、吴彤返还各自投资人(后附返还明细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