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华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23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1113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2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伟所欠原告王正荣借款160000元及利息50000元计21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7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7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偿清余款70000元,则原告放弃对下余借款利息的请求;被告尹华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上述款项,被告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就下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利息则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利率1.5%,自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已付款项部分,按照“先息后本”方法从中扣抵;三、本案双方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罗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3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7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