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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华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2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1113号
案号
(2021)皖1125执2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伟所欠原告王正荣借款160000元及利息50000元计21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7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7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偿清余款70000元,则原告放弃对下余借款利息的请求;被告尹华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上述款项,被告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就下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利息则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利率1.5%,自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已付款项部分,按照“先息后本”方法从中扣抵;三、本案双方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罗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3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7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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