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玉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3********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2654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1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惠群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本金30万元及罚息(含复利,截至2018年8月8日为11355.47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8.80875%/年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惠群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被告陶玉金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蚌埠市金惠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若被告王惠群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责任,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被告王惠群、陶玉金提供抵押的位于蚌埠市太平街3区11栋11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72号】的房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3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还款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29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惠群、陶玉金、蚌埠市金惠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8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