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81********1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6民初217号 |
案号 |
(2021)冀0626执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昀借款本金110024元及利息(以110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