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新2201执1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的利、罚息、复利72317.80元。三、被告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罚息(即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69995‰计算)及复利(按月利率7.1333‰计算)。四、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哈密市广东工业加工区(S303省道西侧)的抵押物哈密市国用(2013)第0450号、0451号、045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辛民、韩素琴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辛民、韩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06元,由被告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辛民、韩素琴负担;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辛民、韩素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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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辛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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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北郊路惠家园2号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