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91民初2374号 |
案号 |
(2020)苏0191执9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祥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罚息(以2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计算)。二、被告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程剑凯、肖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村侯家塘228号金岭温泉山庄17幢315室、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村侯家塘228号金岭温泉山庄17幢511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江苏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8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813元,由原告江苏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南京祥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程剑凯、肖艺负担307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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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剑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756895270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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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古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