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583民初1465号 |
案号 |
(2021)闽0583执2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金龙确认应退还梁土龙货款120000元,双方一致同意分2期偿还,即李金龙应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前偿还梁土龙50000元、于2021年4月26日前偿还梁土龙70000元;款项直接汇入梁土龙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梁土龙、开户行:民生银行南安支行、账号:6226 1923 0074 8944);二、若李金龙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视为上述款项全部到期,梁土龙有权以120000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扣除签订本调解协议后李金龙已支付的款项;三、双方就本调解协议签订前所有的买卖款项往来及税费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