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02********2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3370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3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张凯乐服装厂、张凯乐、钟艳支付申请执行人于家奇、邢长荣工资11800元。2、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张凯乐服装厂、被执行人钟艳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