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金海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3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02民初1941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2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东方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8200000元、罚息709089.91元,合计人民币8909089.91元。二、被告南通东方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案涉借款的罚息,以人民币8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的1.5倍即年利率8.4825%计算。三、被告南通宏直建材有限公司、南通金海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陈永阳、黄银玲、黄兆旦、张钰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宏直建材有限公司、南通金海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陈永阳、黄银玲、黄兆旦、张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向被告南通东方龙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8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4218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101.2元,被告南通东方龙工贸有限公司、南通宏直建材有限公司、南通金海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陈永阳、黄银玲、黄兆旦、张钰共同负担4208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36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银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27933037723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崇川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万象西园12幢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