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03********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428民初93号 |
案号 |
(2021)云0428执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尚欠原告李冬的租金371483元;二、由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冬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27950元。2020年5月15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但尚欠租金中27万元的相应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三、驳回原告李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