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4030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恢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利春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西支行借款本金4597480.76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723605.0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9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日止)。二、被告苏州市利春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西支行律师费损失79816元。三、被告黄建春、龚丽娟对被告苏州利春物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10告苏州利春物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其中借款本金在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苏州市利春物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西支行有权就被告黄建春、龚丽娟抵押的黄建春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绿洲明月湾34幢-2号的房产在4010000元限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0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鉴定费32640元,由原告负担10880元,被告龚丽娟负担2176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4606元由四被告其直接支付,鉴定费21760元由被告龚丽娟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11(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苏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766521862U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甫桥下塘13号1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