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卞华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1********7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2380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4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卞华佳应归还周燕借款54000元,该款由卞华佳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24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二、上述款项到期以后,如卞华佳未按约归还,周燕可就卞华佳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周燕已预交),由卞华佳负担,于2019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周燕。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2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