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1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22民初1283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恢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盛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为411 899.31元;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386730‰乘以1.5计算); 二、被告河南盛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68 313元。 三、被告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勇刚、王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 09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 697元,由被告河南盛和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万华、董春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122执恢60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07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