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9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2656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扶梯款11.9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由被告直接转账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吴江芦墟支行,账号:462458196200)。二、驳回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14元,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740474696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7江分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1314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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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白贵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02660983495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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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