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秭归县沙镇溪镇白沙茶叶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民终123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丁志、任学梅、闫艳、林文、陈薇、丁桂云、刘建军、舒巍、王家忠、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万生堂茶叶专业合作社、秭归县沙镇溪镇白沙茶叶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331836.93元,利息16120.27元,逾期利息(含罚息)168284.78元,合计2516241.98元(截至2019年4月10日);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31836.937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1035倍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二、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丁志、任学梅、闫艳、林文、陈薇、丁桂云、刘建军、舒巍、王家忠、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万生堂茶叶专业合作社、秭归县沙镇溪镇白沙茶叶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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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420527670361294F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秭归县沙镇溪镇长春村三组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