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81民初340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4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1年1月5日利息为56397.21元,2021年1月6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崔勇、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武安波追偿;三、驳回原告林州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由被告武安波、崔勇、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武安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5568645485C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殷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水利局8号楼首层营业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