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0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54号 |
案号 |
(2018)鄂0302执恢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知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十堰市茅箭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4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2月2日止,按本金482.5万元,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4月29日止,按本金482.5万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4日止,按本金462.5万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8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本金442.5万,月利率2%计算;并扣减已支付的70万元);二、被告闫知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十堰市茅箭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万元;三、被告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闫知国追偿;五、驳回原告十堰市茅箭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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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知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2200040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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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2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