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0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45号 |
案号 |
(2016)鄂01执1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方石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前偿还益明公司本金250万元。2015年4月27日前偿还益明公司本金262万元及全部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15日尚欠利息66万元,从2015年3月16日起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官信兵、闫知国、尚洪有、腾越公司、通久源公司自愿为上述还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在偿还本金250万元后,益明公司同意解除对方石公司、闫知国、腾越公司、通久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方石公司土地的查封。在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后,益明公司同意解除对所有被告全部财产的查封。四、本案诉讼费59248元减半收取29624元、保全费5000元,由方石公司承担,一并支付给益明公司。五、本协议一式八份,法院及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上述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已生效。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事人的请求,本院制作此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时间 |
2016-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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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知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2200040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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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2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