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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市鑫食露米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0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03民初4380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25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淮南市鑫食露米业有限公司、胡文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41470.7元(其中借款本金39096.71元、借款利息1723.66元、逾期罚息650.33元),后续利息及罚息自2020年7月9日以后以39096.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5625%支付至贷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元,由被告淮南市鑫食露米业有限公司、胡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8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文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0060845232M
登记机关
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毛集实验区分局
注册地址
毛集实验区夏集镇夏集大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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