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玉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1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3民初4992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1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玉林、许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宏1005992.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为:以9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5992.4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6曰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6927元,由被告赵玉林、许玉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赵玉林、许玉明应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