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庄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2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91民初2825号 |
案号 |
(2021)苏0891执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赔偿原告王雪曼人民币26872元。二、被告庄勇于2021年3月31日前赔偿原告王雪曼人民币11128元。三、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王雪曼不得就同一2事实向被告另行主张。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王雪曼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雪曼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