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9974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德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雪娟借款400万元,偿付利息(1、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于被告黄德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60元,由被告黄德元、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6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红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72492308E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同里镇同兴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