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坛商初字第00292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恢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9833004.80元,支付借款利息2950966元(计算至2008年4月30日),合计12783970.8元,及支付2008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按借款本金9833004.80元计算);返还预收赤字欠款10567336.83元,并承担自2010年2月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1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715314元,由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733元,被告汤红兵负担17742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730119230Y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盐港中路69号9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