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6民初5896号 |
案号 |
(2021)苏0116执2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奥伦润滑油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苏广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广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6756884598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中山科技园二期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