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盘水壹嘉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22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221执1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兵、刘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42.09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4月8日所欠利息95627.01元,本息合计295569.1元;2018年4月9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3.06875‰计付。二、被告六盘水壹嘉贸易有限公司、梁佳、刘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六盘水壹嘉贸易有限公司、梁佳、刘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兵、刘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67元,由被告王兵、刘梅、六盘水壹嘉贸易公司公司有限公司、梁佳、刘斌带负担(原告已预交,五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黔0221执121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4849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200063094649B |
登记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山城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