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朝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5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1022民初231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恢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朝阳、乔红菊于本盘a级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董选兵借款330000元,借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10日至二被告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石朝阳、乔红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