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学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1********7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5民初1039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恢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乐安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罚息114489.9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54489.94元;2019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本金340000元年利率13.57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许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乐安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乐安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8元,由被告许学明负担。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