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隆达骨质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4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2民初2016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4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隆达创意陶瓷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率6.09%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的借期内利息,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7.917%);二、被告唐山隆达创意陶瓷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垫付款4999500元,并以垫付款499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唐山隆达骨质瓷有限公司、被告刘相奎、被告王淑芝对本判决判项一、二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10元,由被告唐山隆达创意陶瓷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唐山隆达骨质瓷有限公司、被告刘相奎、被告王淑芝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隆达创意陶瓷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唐山隆达骨质瓷有限公司、被告刘相奎、被告王淑芝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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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93234716298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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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新区三益庄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