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7********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02民初240号 |
案号 |
(2019)冀0702执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利息1136333.8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日,此后的利息以16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张家口三北动力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追偿。三、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对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西山产业集聚区森林公园东侧(权属证书编号为万国用(2009)第132号)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80元,由被告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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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乔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0060123145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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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西山产业集聚区兴业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