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02民初3722号 |
案号 |
(2021)晋0502执17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4750.18元,支付截止2020年10月19日的利息50073.81元、罚息13659.99元、复利13650.24元,并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直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芦霞以全部家庭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泽州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被告许士平、芦霞、泽州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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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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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平市康乐街82号4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