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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9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3722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17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4750.18元,支付截止2020年10月19日的利息50073.81元、罚息13659.99元、复利13650.24元,并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直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芦霞以全部家庭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泽州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被告许士平、芦霞、泽州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高平市康乐街82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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