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894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宗保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宗保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