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5472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2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尹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截至2020年10月29日止的透支本金96 868.95元、利息12 871.7元、费用14 918.85元等共计124 659.57元,后期利息按本金96 868.95元日利率0.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396.5元,由被告尹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