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秋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4********3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02民初3336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鹏东贸易(赣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借款本金590万元;二、由被告鹏东贸易(赣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利息340753.81元、罚息842398.88元、复利24197.4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22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5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05%计算;复利以2419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05%计算);三、由被告谢鹏东、章贡区中实酒业商行、谢秋玲对上述第一至二项被告鹏东贸易(赣州)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最高额6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鹏东、章贡区中实酒业商行、谢秋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鹏东贸易(赣州)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839元,由被告鹏东贸易(赣州)有限公司、谢鹏东、章贡区中实酒业商行、谢秋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时间 |
2018-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