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士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9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921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士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涛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20年1月2日起按所欠本金、利率4.15%承担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