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宝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5989号 |
案号 |
(2019)冀1102执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宝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宋金沂借款本金93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起,以9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衡水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衡水云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衡水路捷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宋金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金沂承担4830元,被告张宝振承担43470元,被告衡水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衡水云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路捷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宝振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冀1102执96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2734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