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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宝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01********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02民初5989号
案号
(2019)冀1102执9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宝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宋金沂借款本金93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起,以9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衡水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衡水云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衡水路捷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宋金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金沂承担4830元,被告张宝振承担43470元,被告衡水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修厂、衡水云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路捷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宝振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3-18
发布时间
2019-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1102执962号
立案日期
2019-03-18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27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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