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宝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6048号 |
案号 |
(2019)冀1102执9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衡水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宝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世广购车款37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3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购车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2元,由被告衡水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宝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时间 |
2019-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1102执99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5150 |